六份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命令刊憲:巴巴多斯、約旦、吉爾吉斯、馬爾代夫、挪威、盧旺達

《稅務條例》六項命令(2026-10-16 刊憲;10-21 提交立法會)實施與六地 CDTA——預扣稅要點及實務提示。待雙方完成批准始生效。一般資訊,並非稅務意見。

2026-10-28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 2026 年 10 月 6 日根據《稅務條例》(第 112 章)作出六項命令,分別實施香港與巴巴多斯、約旦、吉爾吉斯共和國、馬爾代夫、挪威及盧旺達簽署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CDTA)。命令於 10 月 16 日刊憲,並於 10 月 21 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本文撮要官方新聞稿及附件要點,供有跨境收入或投資的香港企業參考——屬一般資訊,並非稅務意見。

六份協定須待香港及對方稅務管轄區各自完成批准程序後方會生效;生效日期及適用課稅年度以正式文本為準。請勿把刊憲/提交立法會等同已生效。

今次是甚麼

CDTA 旨在避免同一筆收入在香港與對方管轄區被雙重課稅,並讓投資者更清楚評估跨境活動的潛在稅務負擔。按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稅務局新聞稿,香港已與 60 個稅務管轄區簽訂 CDTA,其中 15 份由現屆政府簽訂。上述六份協定分別於 2025 年 5 月至 2026 年 3 月期間簽署。

附件撮要:預扣稅上限(對方對香港居民)

以下為官方附件列出的對方預扣稅安排撮要(實際適用視乎協定條文、居民身分證明及對方國內法):

  • 巴巴多斯——股息豁免;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最高 5%(如日後徵收);國際航運/空運利潤在巴巴多斯不徵稅
  • 約旦——股息、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由最高約 10% 降至最高 5%;國際航運利潤在約旦不徵稅
  • 吉爾吉斯共和國——股息最高 5% 或 10%(視持股比例);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由最高約 10% 降至最高 8%;國際航運/空運利潤在當地不徵稅
  • 馬爾代夫——股息最高 5% 或 10%(視持股比例);國際航運利潤可獲 50% 稅務寬減,國際空運利潤在當地不徵稅
  • 挪威——股息由最高約 25% 降至最高 15%;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最高 5%(如日後徵收)
  • 盧旺達——股息、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由最高約 15% 分別降至最高 7.5%、8% 及 9%;國際航運/空運利潤在當地不徵稅

各協定亦載有僱傭收入豁免條件(其中包括在有關 12 個月期間於對方停留合計不超過 183 日等)。在香港方面,按協定在對方繳付的稅款,一般可按本港稅例就同一收入作稅額抵免(受香港稅法條文規限)。

中小企/公司秘書/跨境架構實務提示

  • 先核對交易對方是否位於此六地——若集團有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技術服務或航運/空運收入涉及上述管轄區,宜及早對照現行國內預扣稅與協定上限。
  • 生效前勿預先按協定稅率申報——在雙方完成批准並公布生效日期前,仍以現行國內法及已生效協定為準。
  • 預備居民身分證明——日後申請協定待遇,通常需稅務居民證明及對方規定表格;公司秘書宜與稅務顧問一併記下文件清單。
  • 與利得稅/離岸收入一併檢視——跨境特許、控股股息及航運安排,應同時留意香港來源入息、外地收入豁免(FSIE)及轉讓定價披露,而非只看預扣稅。
  • 持續留意立法會審議及官方更新——先訂立後審議期間安排或會有變;請以稅務局「已簽訂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專頁為準。
匯程可協助整理香港利得稅及跨境合規日程,並與集團稅務安排對接。如需針對貴公司收入類型的實務檢視,歡迎聯絡我們——本文並非個別個案意見或稅務建議。

來源: 稅務局新聞稿(中文,2026-10-14) · IRD press release (EN) · Annex PDF(六協定要點) · 已簽訂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CDTAs concluded (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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