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秘書處於 2026 年 11 月 2 日公布,立法會將於 11 月 4 日(星期三)上午 11 時舉行會議,恢復二讀辯論《2026年稅務(修訂)(加密資產申報框架及經修訂的共同匯報標準)條例草案》。本文撮要官方公開資料——屬一般資訊,並非法務或稅務意見;條例草案仍待立法會審議,最終規則以通過後文本為準。
重點:政府目標是在 2026 年內完成必要本地立法的前提下,於 2028 年按加密資產申報框架(CARF)就加密資產交易稅務資料進行首次自動交換。草案建議 CARF 相關條文擬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經修訂共同匯報標準(amended CRS)擬自 2028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均以正式通過及生效文本為準。
今次立法進度(公開日程)
- 條例草案已於 2026 年 5 月 22 日刊憲,並於 6 月 3 日提交立法會作首讀。
- 法案委員會曾於 2026 年 6 月及 9 月審議。
- 按立法會秘書處/政府新聞處 2026-11-02 新聞稿,11 月 4 日將恢復二讀辯論;若獲支持並通過二讀,將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其後可進行三讀。
甚麼是 CARF?
加密資產申報框架(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CARF)是經合組織(OECD)於 2023 年發布的稅務透明度標準,以標準化方式與相關稅務管轄區自動交換加密資產交易資料。符合關聯規則的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Reporting Crypto-Asset Service Provider,RCASP)須履行盡職審查,並每年向相關稅務機關申報所需資料。
按稅務局公開說明,自建議生效日起,符合香港關聯規則任何準則的 RCASP 須遵從登記、盡職審查及申報要求;亦可委聘服務提供者協助履行該等責任。
誰可能屬 RCASP(概覽)
按稅務局/OECD 公開例子,作為業務為客戶或代表客戶達成相關加密資產兌換交易的人士或實體,可屬 RCASP,例如(非盡列):
- 以自身名義向客戶買賣相關加密資產的交易商;
- 加密資產自動櫃員機經營者;
- 以莊家身分收取買賣差價的加密資產交易所;
- 代表客戶完成買賣指令的相關加密資產經紀;
- 從發行商認購後向客戶轉售/分銷的人士或實體(如適用)。
關聯規則大致涵蓋:屬香港稅務居民、在香港成立/組成並具法人資格或有報稅責任、從香港管理,或在香港有常設營業場所(包括分支機構)等準則——實際是否適用須按正式法例及事實個案判斷。
經修訂共同匯報標準(CRS)要點
同一條例草案亦擬更新現行共同匯報標準,包括把若干數碼金融產品納入範圍、增加帳戶/控權人申報項目,以及理順盡職審查定義。為避免與 CARF 雙重申報,草案建議:若申報財務機構同時屬 RCASP,已在 CARF 下申報的相關加密資產總收益,原則上無須在經修訂 CRS 下重複申報(仍可選擇額外申報)。細節以通過後文本為準。
企業與從業員實務提示
- 勿把日程當生效——11 月 4 日只是恢復辯論;通過前仍屬草案階段。
- 可能受影響的人士——加密資產平台、經紀、ATM 經營者、相關中介,以及同時處理財務帳戶與加密資產的財務機構,宜提早檢視客戶盡職審查、自我證明及紀錄備存流程。
- 跨境架構——持有加密資產或透過香港中介交易的集團/個人,宜留意未來自動交換可能披露的交易與身分資料,並與 CRS/FATCA 日程一併管理。
- 登記門檻——草案建議符合關聯規則的 RCASP 須在稅務局擬設的 CARF 網站登記帳戶(即使暫無可申報資料);擬議登記時限為首次符合準則之下一個公曆年 1 月 31 日或之前——以通過後文本為準。
來源: 政府新聞處新聞稿(2026-11-02) · 稅務局轉載新聞稿(EN) · 稅務局:加密資產申報框架 · 稅務局:條例草案專頁(中文) · IRD Bill page (EN) · LegCo Bills prog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