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香港稅務上庭/委員會個案撮要(舉例)

八宗已核實、具參考價值的香港稅務決定(約 2015–2024):離岸利潤、資本與買賣、終止聘用薪俸稅及扣除——附官方引註。屬舉例性質。

2026-10-28

香港稅務爭議多於稅務上訴委員會了結;部分再上訴原訟法庭、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本文選取約 2015–2024 年間八宗具參考價值、已公開的決定/判決,主題涵蓋離岸/利潤來源、資本與營業收入、終止聘用薪俸稅,以及資本性扣除——較切合中小企及公司客戶。案名、引註及結果取自稅務上訴委員會公布決定及法院判決索引(及相關 PDF)。屬舉例性質,並非全面清單;結果視乎事實。一般資訊,非法務意見,亦非預測您的個案。

程序與準備見稅務調查處理、實地審核清單及第 82A 條補加稅。

1. D14/15(委員會,2015 年 10 月 12 日)——買賣利潤申索離岸

簡要事實:一間於香港成立的礦砂買賣公司,主張若干年度買賣利潤源自香港以外。

爭議點:《稅務條例》第 14 及 2 條下的利潤來源;第 68(4) 條舉證責任在納稅人。

結果:上訴駁回,評稅維持。委員會認為融資安排及部分合約指向香港,納稅人未能證明離岸來源。

啟示:買賣業務應備存合約磋商/訂立地及付款安排的同期證據——單靠陳述通常不足。來源:D14/15 PDF。

2. 稅務局局長 訴 香港聖公會教省事務所等 — FACV 16/2015(終院,2016 年 2 月 4 日)

簡要事實:教會團體處置/重建土地權益;局長主張由持有資本資產轉為進行買賣。

爭議點:規劃及重建步驟何時顯示意圖改變,以致處置利潤須課利得稅。

結果:局長上訴駁回。提升或變現資本資產的活動,本身不足以證明已轉為買賣。

啟示:應記錄原本投資意圖;物業提升時保留董事會議紀錄/專業意見。「意圖改變」是事實問題。來源:FACV 16/2015 PDF。

3. 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 訴 稅務局局長 — HCIA 2/2017(原訟庭;其後上訴庭)

簡要事實:納稅人擬扣除預付頻譜使用費(SUF)的攤銷。

爭議點:有關費用屬收益性(可扣除)抑或資本性。

結果:屬資本性質——取得持久使用頻譜的權利,擴大賺取利潤的架構;扣除不獲准(原訟庭;其後相關上訴亦維持資本定性,見公開報道/判決索引)。

啟示:大額一次過牌照/權利付款,宜及早分析資本與收益,並備協議。來源:HCIA 2/2017 PDF。

4. Perfekta Enterprises Ltd 訴 稅務局局長 — FACV 11/2018;[2019] HKCFA 25(終院,2019 年 7 月 12 日)

簡要事實:納稅人就土地/重建安排收取大額款項,主張屬資本性質。

爭議點:是否已由持有資本資產轉為進行買賣。

結果:納稅人得直——處置前的規劃及批核屬提升資本資產價值,不足以證明買賣;該收款不屬應課稅營業利潤。

啟示:與《聖公會》案相呼應:提升資本資產並非自動等同「買賣」。來源:FACV 11/2018 PDF。

5. 稅務局局長 訴 潘楚明 — FACV 1/2019(終院,2019 年 11 月 14 日)

簡要事實:終止聘用後,根據離職協議收取的款項及股份期權利益被評薪俸稅。

爭議點:有爭議的終止相關款項是否屬來自受僱的入息。

結果:局長上訴駁回。終院接納有關款項旨在了結爭議並讓僱員「安靜離開」,而非作為擔任或身為僱員的報酬。

啟示:離職協議應訂明各筆款項用途;標籤有幫助,但實質及磋商紀錄更重要。來源:FACV 1/2019 PDF。

6. D14/19(委員會,第 35 冊)——電訊產品買賣離岸申索

簡要事實:納稅人主張電訊/相關產品買賣利潤屬離岸。

爭議點:納稅人自身賺取利潤營運的地理來源。

結果:上訴駁回(並頒令訟費)。香港銷售、客戶、員工/開支及付款流向削弱離岸申索;委員會沿用「納稅人做了甚麼、在何處做」的既定驗證。

啟示:離岸申索需要與香港實體自身行為掛鈎的交易級證據。來源:D14/19 PDF。

7. Newfair Holdings Ltd 訴 稅務局局長 — HCIA 1/2021;[2022] HKCFI 1133(原訟庭,2022 年 4 月 20 日)

簡要事實:集團買賣鏈中一間香港公司僅有銀行戶口及「門牌」辦事處;購銷合約在香港以外磋商及訂立。

爭議點:是否在香港經營業務,以及利潤是否根據第 14 條源自香港。

結果:上訴得直,撤銷委員會決定。法庭認為委員會過分聚焦附帶因素(例如操作香港銀行戶口),而非納稅人在海外的賺取利潤合約營運。

啟示:來源取決於納稅人做了甚麼,而非僅因在港註冊或有本地銀行戶口——惟本案事實非常特定,不應視為稅務規劃模板;仍須記錄真實海外營運。來源:HCIA 1/2021 PDF。

8. D8/24(委員會,2024 年 8 月 23 日)——製造利潤;50:50 分攤

簡要事實:香港成衣製造/銷售公司早年獲接納 50:50 離岸分攤;其後年度因證據不足被拒繼續分攤。納稅人部分依賴 DIPN 21 及內地附屬公司加工角色。

爭議點:納稅人能否履行舉證,證明利潤源自香港以外;DIPN 21 的角色。

結果:上訴駁回。DIPN 21 無法律約束力;納稅人未能出示足夠文件,證明上訴年度自身在香港以外的賺取利潤營運。

啟示:過往獲接納離岸分攤,並不鎖定其後年度。證據須每年更新。來源:D8/24 PDF(中文決定)。

中小企實務主題

  • 證據重於敘事——尤其離岸及分攤申索。
  • 聚焦納稅人自身營運——僅靠集團其他成員通常不足。
  • 資本與收益宜及早備文件(土地、牌照、終止聘用方案)。
  • 若其後進入第 82A 條罰則討論,合作態度與紀錄仍然重要。

匯程可以如何協助

匯程商業顧問有限公司協助香港公司維持會計及利得稅檔案,方便應對稅務局查詢;若信件引用委員會或法院案例,可先作導向——正式上訴步驟則與您的訴訟律師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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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索引: 稅務上訴委員會決定 · 法院判決索引 · 稅務局地域來源徵稅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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