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查詢、實地審核或調查完結後,若雙方就短報達成協議,或發現不正確報稅表/未有通知應課稅責任,局長可根據《稅務條例》(第 112 章)第 82A 條評定補加稅。補加稅屬金錢罰則,本身並非法庭罰款。本文撮要稅務局公開《罰款政策》及《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11 號(修訂本)——實地審核及調查》所述框架。收到信件後的整體流程,見稅務調查/實地審核/查詢信處理。屬一般資訊,並非法務或稅務意見。
請以您收到的通知及現行罰款政策/DIPN 核對限期與數字。下文百分比為稅務局公布的一般指引,可視事實上下調整。
1. 第 82A 條是甚麼(概要)
《稅務條例》第 XIV 部就未履行義務,賦予局長多種工具:根據第 80 或 82 條檢控、以罰款代替檢控(compound),或以第 82A 條評定補加稅。一般而言,若未就同一違例行為根據第 80(2) 或 82(1) 條提出檢控,才會考慮第 82A 條。
概括而言,第 82A 條可適用於在無合理辯解下:
- 提交不正確報稅表或影響稅負的陳述;
- 短報或漏報入息/利潤;
- 逾期未交報稅表;或
- 未有通知應課稅責任。
上述經典違例的補加稅最高可達少徵收稅款的三倍(或若未被發現原會少徵收的稅款)。第 82A 條另有轉移定價及資訊申報等分支,上限見罰款政策專頁。
2. 事先通知及書面申述權利
作出補加稅評稅前,局長或其副手須以書面通知表明擬評定補加稅及所指違例行為,並邀請提交書面申述(及如需要的證據),自送達起給予不少於 21 日。請善用該時限——就合作程度、披露時機、業務複雜程度及任何合理辯解作冷靜、具事實依據的陳述,可能具重要性。
補加稅評稅發出後,一般可於通知發出後一個月內向稅務上訴委員會上訴。較早簽署的了結個案表格(DIPN 11 所述)通常只了結基本稅款;罰則屬另行決定。
3. 罰款政策概要(實地審核/調查)
若已進行實地審核或調查,罰款政策 D 部以加幅表按以下因素釐訂:
- 短報/漏報性質——(a) 組:蓄意漠視/刻意掩飾;(b) 組:罔顧後果/嚴重疏忽;(c) 組:未盡合理謹慎;以及
- 披露質素——主動完全剖白;被挑戰後迅速提供完整資料;不完整或延誤披露;否認披露。
「一般加幅」及「連商業補償(C.R.)的上限」以少徵收稅款的百分比表達。公布表由主動完全剖白的 (c) 組較低加幅,至否認披露的 (a) 組甚高加幅不等。商業補償按政策註明利率複式計算。
加重或減輕因素包括納稅人教育程度與業務複雜度、態度與合作、違規年期及短報規模。一般個案可上下調整約25%;特殊情況可再調。五年內第二次及之後的違例,政策載有約 10%/25% 上調。
若利得稅個案未經實地審核或調查,E 部就逾期申報/未通知應課稅另訂尺度(首次違例常見約 10%–20%,五年內再犯上升)。利潤短報仍指向 D 部框架,但未進行審核可作為減輕因素。薪俸稅及物業稅非審核個案見 F 部。
4. 實務回應步驟
- 記下第 82A 條通知的 21 日(或更長)申述限期——以及其後委員會上訴限期。
- 核對「少徵收稅款」數字——與已同意或已裁定的年度/評稅對帳;請顧問檢查計算及年度分配。
- 整理事實檔——披露時間線、已發信件、會晤合作,以及其後改善制度的步驟。
- 誠實對應加幅組別——若稅務局已提出挑戰,勿過度聲稱「主動剖白」;若屬被挑戰後迅速完整披露,應按該類別陳述。
- 與已簽了結表格銜接——釐清罰則尚餘甚麼未決。
- 與審核/調查檔案保持一致說法——矛盾不利基本稅及罰則討論。
實地查訪前後的文件準備,見實地審核準備清單。近年委員會/法院常見主題撮要,見近十年稅務上庭個案。
5. 匯程可以如何協助
匯程商業顧問有限公司協助香港公司整理會計及利得稅檔案,並可就稅務局信件及第 82A 條通知作冷靜初步閱讀——如涉及委員會或法院風險,可與您的稅務律師協作。任何顧問都不能保證特定罰款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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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可先用稅務局求情/減罰信件工具草擬大綱——發送前請與顧問覆核。
來源: 罰款政策 · Penalty Policy (EN) · 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11號 · DIPN 11 (Revised) (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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